利用職權在工程招標時指定招標、串通圍標,索賄並受賄600萬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李妍)廣州市白雲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原法人、董事長彭華昌,利用職權在工程招標時指定招標、串通圍標,並索賄及收取賄賂600餘萬元。昨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彭華昌有期徒刑十四年。
  彭華昌,1969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專,原任廣州市白雲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國有獨資)董事長、總經理。
  經審理查明彭華昌有以下受賄行為:2010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彭華昌利用擔任白雲城投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白雲城投作為代業主方,負責白雲機場第三跑道安置區工程(項目總投資3.2億元)的招投標及施工管理時,為周浪(另案處理)、黃光輝(另案處理)承接該工程及施工提供便利。其間,彭華昌非法收受周浪、黃光輝賄送的人民幣共計210萬元,並用於賭博。
  2012年初,白雲城投作為代業主方,負責白雲區人民醫院遷建項目,工程預算近4億元人民幣,被告人彭華昌答應行賄人王遠俊的請求,利用職權在指定招標代理公司、設定招標條件等方面給王遠俊提供幫助,並承諾將為王遠俊在後續的各項工程投標中提供幫助。為了保證中標,被告人彭華昌還與王遠俊合謀以組織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圍標的非法手段來投標。為此,在2012年8月,被告人彭華昌收受了王遠俊賄送的人民幣共計120萬元,並要求王遠俊按其指示將120萬元人民幣匯入指定的賬號。
  2012年11月,在白雲區人民醫院遷建項目的一期工程(深基坑工程)進入招標階段,彭華昌又收受王遠俊賄送的人民幣50萬元。2013年1月,在彭華昌的幫助下,白雲區人民醫院遷建項目一期工程(深基坑工程)由王遠俊掛靠的廣州市恆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中標。
  2011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彭華昌利用職務便利,為盧偉沖承接“廣州市六十五中學校安工程”提供幫助,被告人彭華昌分5次非法收受盧偉沖為討好和拉攏他而賄送的人民幣共計11萬元以及面值2萬元的購物卡。
  2011年初,被告人彭華昌經人介紹認識商人鄭某,並且在2011年和2012年的中秋和春節前後,四次收受鄭某為討好和拉攏他而賄送的港幣,每次10萬元,共40萬元,並於2012年12月份去美國考察前,收受鄭某賄送的1萬美元。
  2011年12月,被告人彭華昌為償還賭債,多次主動向鄭某表示,可以介紹自己手中工程給其或者其朋友承接,並以此為由向鄭某索要賄賂80萬元;2012年9月,彭華昌又因賭球輸錢,再次以可以幫其承接工程為由,向鄭某索要賄賂共計人民幣100萬元,鄭某按其要求總共將100萬元匯入彭華昌指定的銀行賬戶。
  綜上所述,被告人彭華昌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71萬元、港幣40萬元、美金l萬元,並將受賄所得用於賭博和自己個人消費。
  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彭華昌到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並檢舉他人。彭華昌委托家屬退贓12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華昌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並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至於在本案中,彭華昌多次以妻子或他人生意上需要資金為由向行賄人“借款”從而達到其目的,但都是口頭“借款”且無歸還的意願,亦無相關憑證,故該類口頭“借款”應認定為受賄金額。關於彭華昌到案後向辦案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該線索尚未查證屬實,法院不予認定。彭華昌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以受賄罪判決被告人彭華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追繳被告人彭華昌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59萬元、港幣40萬元、美金l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原標題:白雲城投原法人被判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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