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1日電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院長陳振文,去年初解除李姓醫師的主任職務,還告訴同事“李盜賣顯影劑”,李認為名譽受損,提告求償50萬元(新臺幣 下同);陳雖否認曾指對方盜賣藥品,但有證人指證,臺北地方法院20日判決陳應賠償李15萬元,全案可上訴。
  目前已在其他醫院任職的李姓醫師提告指出,陳振文去年2月1日上午突然告訴他“階段性任務已經結束”,隨即在全院行政會議中無預警解除他的主任職務,他事後得知陳曾向院內陳姓醫師及前院長吳志雄指他盜賣顯影劑,除提告求償,同年7月31日也自北醫離職。
  陳否認曾指李盜賣顯影劑,並稱李離職前,顯影劑申請量與實際使用量有很大差異,對方離職後便趨於正常。
  陳姓醫師作證稱陳振文曾告知李盜賣顯影劑,有聯絡簡訊可證;吳世雄也指陳振文告訴他,顯影劑好像有重覆使用情形。法官核對醫院顯影劑請領數與耗用數差額統計表,發現去年差額2785,比前年的1844、2011年的2439還多,與陳振文所說不符。
  法官因此認定,陳振文確有任意指摘李姓醫師盜賣顯影劑行為,影響對方權益。  (原標題:誣指醫師盜賣藥品 臺灣一醫院院長被判賠15萬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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